股权质权的实现(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
股权质权人如何行使股权质权
法律主观:
一、股权 质权 人如何行权
股权质押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可以行使质押权,通过拍卖、折价等方式处理股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民法典》,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3、质押期间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三、股权质押后能否增资
1、是股权所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
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按照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增加,但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出质的股权依然按照质权 合同 和股权出质登记明确的数额,未发生变化。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质权人依然可就已出质的股权行使质权 ;不按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保持不变或增加,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发生变化。但是,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是股权数额,而非股权比例。
2、是股权所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导致出质股东享有的股权相应减少的,应当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委托书、关于出质股权数额变化的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未导致出质股东享有的股权相应减少的,即其他股东减少出资的,出质股权未发生变化。综上所述,股权的质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股权来行使自己的质押权,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实现的方法有
法律主观: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权利质押的范围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1、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2、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3、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4、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5、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6、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8、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客观: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二、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1)订立书面合同(2)交付标的物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B.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C.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历年真题】:2006-3-82、动产质权的效力(1)对质权人的效力A.质权人的权利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b、收取孳息c、转质【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d、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e、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f、保全质权的权利【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0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B.质权人的义务a、保管标的物b、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1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2)对出质人的效力A.出质人的权利a、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b、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法律_育网c、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B.出质人的义务【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三、权利质权1、权利质权的设立(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2)以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2、权利质权的标的(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5)应收帐款出质(债权)3、权利质权的效力(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A.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B.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3)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质权的实现方法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但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这就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的。其他债权人主要是指没有担保的一股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