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公司债务属于共有吗
法律主观:
公司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因为在婚后公司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如果约定公司经营的收益为个人财产,则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
法律客观:
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公司债务是否能及于夫妻成为共同债务?
公司债务 是否能及于夫妻成为共同 债务 ? 公司债务是否是 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由债务情况而定。 《民通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如夫妻的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应 证据 证明投资于公司的款项未经本人同意的,那么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债权人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 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在婚姻法第41条有所体现,也是为一般人所能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不能明确认定是否因为共同生活所举之债时,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夫妻一方婚内以 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另一方证据证明该债务与己无关,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该债务系债务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对于婚姻存续期内各自借款由各自承担,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对该约定知悉,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均有体现。 2、对“为共同生活所需”所欠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1、共同举债。此情形下,不论是否共同受益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2、共同受益。此情形下不论是一方举债还是双方共同举债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3、履行 赡养 、 抚养 等法定义务。此情形下,只要一方所举之债是用于小孩的抚养,双方父母的赡养,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4、支付一方生活、教育、培训等费用及正当社交费用; 5、协议共同债务。按双方的具体约定。6、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夫妻生活受益于共同经营的收入,对于共同经营所得属 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经营所欠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对于该类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二是经营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但是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共享,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民通意见第43条)。但提出非共同债务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该经营行为未经其同意,或已提出明确反对,所获收益并非用于共同家庭生活。 夫妻型公司的主要特点 (一)夫妻型公司的形成类型 从公司的成立形态来看,夫妻型公司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由传统的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改制而来,经营模式、 经营范围 、股东等并无太大变化;第二类是新设公司,股东仅有两人且为夫妻关系,或者公司的主要股东为夫妻关系,在公司的权力构架中处于控制地位;第三类是现有公司的股东通过 股权转让 等方式,分散的股权结构得以整合,夫妻二人成为公司主要股东;第四类是夫妻二人将各自拥有的公司通过并购等方式,实现珠联璧合。第三类和第四类有相似之处。 (二)夫妻型公司的股东关系 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受《 公司法 》调整,而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婚姻法》调整。前者涉及股东出资与权利、公司组织机构等内容,后者主要涉及身份契约与财产关系,如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如果夫妻二型公司出现内部治理问题,或者对外债务负担,其关系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夫妻关系或者股东关系,易出现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这也是本文试图讨论的重点。 在公司内部,夫妻既是股东,又兼任懂事,公司结构简单。在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等方面具有极大的灵活性。 (三)夫妻型公司财产的特殊性 《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确立了 夫妻财产 制的基本原则,在夫妻之间无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归属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工资 、生产经营收益、股利等均属于夫妻的 共同财产 。那么夫妻以共同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时,进行 公司注册 登记时对于股份分配的登记能否视为夫妻对于部分财产的约定呢?公司的股份虽然被登记在夫或妻一方的名下,但却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婚内财产收益,与诸如房产等财产一样,均属于共同财产。 在出资设立公司时,如何确定夫或妻一方实际的出资额。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五条曾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 财产分割 的书面证明或协议。”该规定是行政规章,可以参照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未进行分割,那么所设立的公司的财产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使公司财产丧失了《公司法》所要求的独立性,这时公司在实质上已经不具备法人资格,其 债权债务 的承担应比照 合伙企业 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一般来说只要还是夫妻,那么债务就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但是也有例外,除非另一方不知情,但是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与自己无关,那么这个债务可以是属于个人的,所以对于债务是有不同类形的,不同的债务处理的方式都不一样。
公司法人是丈夫,妻子是股东,他们会共同承担债务吗?
是的,这种情况假如一旦遇到需要偿还债务的时候,夫妻俩人都要偿还的,只是偿还时需要根据每人所占有的股份数量来确定偿还的比例。 不过夫妻共同债务与丈夫是法人,妻子是股东亳无关系,只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共同承担债务并积极偿还。
法律分析
如果是公司的债务,当然是由公司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的法人也罢,股东也罢,都是负有还债的义务的,而且不是夫妻会不会共同承担债务的问题,而是夫妻必须共同承担债务。 法定代表人与股东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股东应当履行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义务,承担有限责任,分享企业红利;法定代表人则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若出现违法问题,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责任。股东和法人在法律责任上的承担是不同,股东是按出资额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责任是广泛的。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人与股东的责任承担是否一样的问题,对于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身份不相互重合的前提下,两者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只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和有限责任,但法定代表人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因此其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股东出资未到位受追缴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股东出资未到位受追缴的部分,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