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概念和特点(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赠与合同订立的原则是: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合同; 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诚信原则,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包括:
1、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而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需要支付价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谓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旨在通过对赠与人的撤销权予以限制来实现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利益的效果。一、赠与合同的订立方式
赠与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有书面、口头或其他法定方式。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按照赠与标的的交付时间,可以将赠与分为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现实赠与又称即时赠与,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时赠与人就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现实赠与的合同成立与履行是同时实现的,因而常为口头形式。非现实赠与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非现实赠与合同的订立与赠与人的履行行为不是同时进行的,采用书面形式居多。二、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故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当事人主体应当适格;赠与合同内容及形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可资赠与的财产范围
赠与合同中的“财产”应当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有体物,也可以包括债权、股权等无体物;且赠与的财产也并不限于现实已经取得的财产,就未来的利息、未来的工资收入等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也可以囊括于可资赠与的“财产”范畴。一、履行移转财产所有权的义务
赠与合同的订立旨在移转赠与财产的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财产的赠与,其移转所有权的法律要求有差异。例如,对于不动产、股权等类型的财产,相关法律就规定要求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这种情形下,赠与人就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有关手续。二、不得撤销赠与合同的履行
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法定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未依约定交付赠与财产,则构成违约,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赠与财产;如果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以致赠与人无法实际交付赠与财产的,赠与人应当向受赠人承担赔偿责任。三、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履行
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附义务赠与实际上是要求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也就是说,赠与附义务的,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此外,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赠与合同履行中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是指在受赠人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时,赠与人基于法定的事由可以进行抗辩的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行使穷困抗辩权需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1.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完全移转;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3.赠与人经济状况出现恶化的时间必须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
4.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
赠与合同有什么特征赠与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主观:
赠与合同的特征主要有: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法律规定的其他特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予合同的三个特点
法律分析:赠予合同的三个特点:第一,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