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之债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的不当得利是什么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 拾得遗失物 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 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 债权债务关系 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 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得利人不知情,且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则得利人不需要返还该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5.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举例说明。
1、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例子:
近日租住在北京丰台区的郑先生通过手机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转错账户,想追回错转的3万元款项,却不知对方是谁无法联系。求助于银行,银行称涉及个人隐私无法提供,让其找警方;而涉事警方称,该情况不构成诈骗等立案标准无法介入。其实,银行和警方都有义务帮助郑先生弄清楚对方是谁。
客户通过银行交易平台,将自己的款项错误地转给了其他人,两个客户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行使这种债权请求权,必须知道获利人是谁才能主张。根据合同关系,银行应当履行向受损客户告知获利客户个人信息之附随义务。
2、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
例子:
妻姐垫付妹妹治疗丧葬费,妹夫以不知情为由拒还被诉。
王莹与妹妹王玉是一对亲姐妹。王玉之前和陆某曾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儿子小陆与生父生活。1998年1月,王玉与陈某再婚。
2009年以后,陈某多次中风住院治疗。2011年6月30日晚10时,王玉突然晕倒在家,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恶性肿瘤晚期,并于当年8月17日在医院病逝。
由于陈某自身患有疾病,长期在乡下由其父母照料,王玉住院期间均由姐姐王莹照顾。王玉去世后,王莹为其料理了后事,先后垫付医疗费、丧葬费共计14万余元。事后,王莹多次要求陈某支付垫付的费用未果,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及姨侄小陆一起告上了崇川区法院。
本案中,王莹出于姐妹之情和道义,代为垫付了妹妹的治疗及丧葬费,已与两受益人即本案被告陈某、小陆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依照法律规定,王莹有权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她代为垫付的必要费用。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之债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
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无因管理之债构成条件:
一、客观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务
二、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二、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妻姐垫付妹妹治疗丧葬费 妹夫以不知情为由拒还被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京报:储户转错账,警方银行有责任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当得利之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因管理之债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处理办法
不当得利的处理办法如下:
1、受益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限于现有利益,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承担返还义务;
2、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受益人知道,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依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当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后来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如下:
1、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不同而存在差别;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发生后的处理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申请支付令;申请先予执行;申办强制执行公证;优先受偿权;保证人优先追偿权;代位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不当得利之债怎么处理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之后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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