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该行政诉讼的特征如下:
1、主体的涉外性: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以只有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诉讼。
2、诉讼标的的涉外性: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涉外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与一般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区别,但涉外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必须与外国有联系。
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
法律主观: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和关系的总称。诉讼主体涉外,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诉讼标的物涉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活动,由此决定了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是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法,它们在立法宗旨、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审判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但是,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又都属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是为了解决纠纷案件,因此
两者也有许多共同一致之处。如对诉讼的某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对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对部分具体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都是相同的。而且行政诉讼法在许多国家都是从民事诉讼法中逐步分离出来的,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行政诉讼活动往往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特别部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单独的行政诉讼法制定时,便直接吸取了许多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了在立法上更简练,在立法例上只重点规定行政诉讼活动所具有的特殊问题,对一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同的程序问题则简略化了,并通过相应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说明当行政诉讼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适用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这反映了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共同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是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这表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除了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外,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它从法律适用角度体现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所具有的共性关系,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立法技术上对此种共性关系的具体运用,对此我们也应当加以充分了解和正确掌握。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时,只参照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具有完全的共性而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有关规定的部分。二是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时,只能参照与行政诉讼法不相抵触的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三是行政诉讼参照的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包括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国家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
求问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如何
樊崇义老师是这样讲的: 三个诉讼法同是程序法,所以,在三个诉讼法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例如,公开审判、两审终审、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等等。 但是,三在诉讼法各自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性质不同,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 三大诉讼法的任务、目的的差异,使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例如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除了法院以外,还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主要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刑事诉讼有侦查阶段,还有专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证据制度上,证明责任的划分,证明标准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差异;在诉讼的结果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差别就更大了。]
涉外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涉外民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它们共同担当着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务。但是,在具体认识上,应该了解二者的区别,以便具体把握二者分担的不同的职能,避免将二者简单等同化。(1)性质和权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员会这种民间性质的机构.根据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并据此受理当事人自愿提交它们解决的国际民商事和经贸纠纷;而涉外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它们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审判并以国家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2)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涉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主要限于在涉外经贸、海事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时,方可受理;而人民法院的管辖的涉外案件范围要比涉外仲裁宽,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要案件与我国有连结点,当事人又起诉到我国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3)审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涉外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在审理人员的选择上,涉外仲裁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权利,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来审理案件。2.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联系民事诉讼法对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作出如下规定:(1)关于案件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以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协议作为划分涉外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案件的根据。凡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因订有仲裁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就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2)关于财产保全。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法院裁定的,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