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机)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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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哪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光包含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还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海域使用权等等,都是《不动产登记》所规定的“不动产”的登记对象,这些问题已摆在国土部面前,按照不动产登记登记生效的原则,暂行条例出台后,现实中大量通过生效合同承包土地,在政府确认并登记发证前将面临潜在的产权纠纷,2019年12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在11月30日举行的新时期土地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国土部和学界的消息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通过总理签署,将于12月出台。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光包含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还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海域使用权等等,都是《不动产登记》所规定的“不动产”的登记对象。

还包含登记簿册,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严格规范登记簿的管理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2、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3、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2019年12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在11月30日举行的新时期土地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国土部和学界的消息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通过总理签署,将于12月出台。

目前,中央编办已就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向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发送了批复文件。

“国土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暂行条例的操作细则”,国土部原法律中心户权户籍处总登记师刘燕萍在研讨会上说。研讨会由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主办,同时成立了炜衡律师(集团)中国土地开发与流转法律研究中心。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暂行条例增加了几条内容,但变动不大”,参与了暂行条例起草工作的 北京大学 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说。

尽管暂行条例即将出台,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面临诸多复杂的历史问题。常鹏翱介绍,江浙、广东地区曾有大量戴着集体企业“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并因此获得了集体土地。这些企业“脱帽”变成私营企业后,由于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由集体所有,这些土地如何估价、流转,长期是个难题。

甚至一些地方形成了与法律不符的潜规则。研究中心主任、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军介绍,被北方某市,当出租给外来企业的集体土地在征地拆迁时,双方并未就补偿归谁所有达成协议时,当地政府默认土地经营者和土地所有者“二八分成”。但他认为,这对长期租用土地的经营者不公。

这些问题已摆在国土部面前,按照不动产登记登记生效的原则,暂行条例出台后,现实中大量通过生效合同承包土地,在政府确认并登记发证前将面临潜在的产权纠纷。甚至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购入土地使用权一方已经交费、交税,但只要尚未变更登记,同样存在潜在的所有权问题。刘燕萍介绍,这些问题已经摆上了正在研究的国土部操作细则的工作日程。

接下来我们回顾一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从已经公布的条例全文来看,共分为六章三十五条,内容涉及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业内人士指出,多层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解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问题,并为未来部分政策实施提供基础数据来源。但制度发挥作用还有赖于信息共享制度执行细则的落地和完善。

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艰难

目前中国的不动产登记较为分散,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草原、滩涂在农业部登记,林业资源在林业局登记等。这种分散登记的做法,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称,被管理部门认为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早在2013年3月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就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且在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正式宣布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部承担。

今年两会期间,国土部再次明确将尽快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3月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5月,国家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针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研究设计正式启动。今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

11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和国土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12月3日,中新网报道,据参与制定条例的专家透露,《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很快就要公布,最快年底前。如无意外,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而今天(12月23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酝酿多时后,终于正式公布。

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明年3月起施行

据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已公布的条例主要涉及明确不动产登记类型、调整了登记审查要求、增加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规定等5处修改。

该条例共6章35条,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执行部门以及登记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均为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

据权威人士称,条例在登记程序、法律责任方面没有明显改动。但在信息共享方面,条例提出,未来各级不动产信息将统一纳入国土部牵头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意味着不动产信息将在国土系统内部各级共享。此外,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应加强彼此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业内人士指出,多层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解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问题,并为未来部分政策实施提供基础数据来源。但制度发挥作用还有赖于信息共享制度执行细则的落地和完善。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参与制定该条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称,“条例”的出台对于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很大,条例只是原则性条款,真正落地需要具体的操作细则。

国土部法律中心户权户籍处总登记师刘燕萍也在一次专家研讨会上透露,国土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暂行条例的操作细则。

东方证券预期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中性。条例的出台导致投资者预期反腐风暴可能带来楼盘抛售,以及房产税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

“不动产统一登记一方面可以为房产税的开征做铺垫;另一方面,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也可以更清楚的了解全国不动产的数据和分布、闲置情况,也将成为长效机制的权威基础资料。”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如是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则表示,“房产是各界民众都很关注的焦点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遗产税的开征奠定基础,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调控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已经开启试点

虽然不动产登记条例条例于明年3月才正式实行,但各地不动产登记的准备工作已经铺开,多地出台了总体方案,并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

根据国土部的数据,全国106个重点城市中,已经有约50%的城市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在30个启动相关工作的省份中,河北、山东、江苏、山西、辽宁、陕西、青海等11省已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省级职责整合。其中,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甘肃、贵州、上海、青海等9个省份明确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

广西11月13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明确2017年实行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福建出台的《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提出,6月底前,全省市、县(区)要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并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做好机构组建、工作融合、平台建设等工作,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更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土部的部署,不动产统一登记已经启动试点,并将在执行层面上探讨如何落地不动产统一登记。

例如贵州将在仁怀市、威宁县、白云区、七星关区、都匀市、松桃县、思南县等7个县(市、区)开展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湖南则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

《21世纪经济报道》刊文称,10月下旬,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一行到泸州市调研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透露,四川泸州市被国土部列为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市之一。

泸州市国土局的人士称,,将在国土部和省国土厅的指导下,搭建并试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明年下半年,试运行的信息平台计划进入模拟登记,即测试阶段。

这似乎也和国土部明确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间表相近,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不动产登记程序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程序有哪些?切实维护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便是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今天深空网整理了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内容,来一起学习下吧!

一、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程序

1、根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县政府产权登记机构所在地申请登记。对于跨县级教育行政管理区域的不动产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由所跨区域的登记服务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这些企业登记相关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的机构部门来进行办理。

2、根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到机构办公室进行登记申请,而且也可以让人代理申请。代理人既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等合法代理人,也包括对于当事人自己委托的代理人。

3、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管理,除了我们必须提交的申请书,还要提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的资料

国土资源查询信息近日发布在其官方网站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可以实行属地查询和分类查询,遵循依法、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中国人民对于政府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查询系统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开展查询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征求意见稿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中国国家政府机关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信息查询主体企业可以通过依法进行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原则上应当在不动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可以进行。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应当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和其他材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查询,搜索需要房地产登记证书的证明或复制数据查询信息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重要原因我们不能进行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结果应该出具日期证明和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词缀密封。为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查询分析结果进行证明我们应当注明查询的目的或者用途。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可以建立房地产登记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注册,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网站的查询,复制和房地产登记信息相关的调查和处理事宜。

三、可以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小产权登记吗

暂行条例“对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条明确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因此,按照在宅基地建房依法应当登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贷款相关交易和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非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等“小产权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上面就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程序有哪些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虽然说现在不动产的登记已经有实施了一段时间了,但是有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知识并不是很清楚,所以导致了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出现了一些问题,让购买者很是烦恼,所以今天帮助大家解除这个疑惑,跟大家详细的说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日前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刊发起草说明。《细则》对登记程序中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如共用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委托申请的具体程序等,逐一细化。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起实施。与《条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就开始同步研究起草《细则》。

3、《条例》出台后,国土资源部加快工作进度,在前期理论研究及立法工作成果基础上,研究形成了《细则》初稿,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局意见后,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8章137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4、《细则》以《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为基础,以问题和实际需求为导向,细化落实《条例》,全面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主要遵循四条原则:一是统一登记。以土地、海域为基础,将土地、海域及建筑物、构筑物作为不动产整体进行登记。二是便民利民。完善登记程序性规定,维护群众知情权,保证交易安全。

5、三是可操作性。明确不同登记类型,细化各类不动产登记的适用情形、办理材料等,确保登记实务工作可操作。四是平稳过渡。继承和发展现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成熟做法,确保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

6、关于登记机构及人员,《细则》一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特殊管辖问题。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发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二是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规定,明确了登记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职责等(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对登记代理制度作了规定(第十七条)。

7、关于登记簿证,《细则》一是明确了不动产单元的概念。提炼出权属界线、独立利用价值、封闭空间三个关键特征,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共同组成的封闭范围为不动产单元(第七条)。

二是明确了登记簿的编制原则,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围的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第八条)。三是区分不动产权利和其他登记事项,明确了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两种证书类型的适用情形(第二十九条)。

8、关于登记程序,《细则》吸收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登记办法的成熟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全流程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登记的一般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是对登记程序中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如共用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委托申请的具体程序等,逐一细化。三是对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或者委托他人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有关材料作出特殊规定。四是规定了不予登记、实地审查以及公告的具体适用情形。

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1、证件名称的不同

房产证的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而不动产权证书的全名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监制机关的不同

房产证的监制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前,监制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而不动产权证书的监制单位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3、权证编号的不同

房产证中包括两个编号,分别是建房注册和房屋所有权证号。

而不动产权证书包括的则是证书编号和不动产权编号。

4、颁证词的不同

房产证颁证词由以下内容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所有权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房产,经审核属实,特发此证。

不动产权证颁证词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不动产权利,经审查核实,准予登记,颁发此证。

5、标注产权信息的不同

房产证的正文部分需要标注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等等。其中,房屋状况还需详细注明房产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等;土地状况需要详细注明房产附着土地的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其所包含的信息是非常庞大复杂的。

不动产权证书在正文需标注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使用期限和权利其他状况,其内容属实非常简明扼要的。

上面介绍了有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的全部知识,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信息有所了解了吧,因为不动产的登记跟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大家必须要清楚,希望这篇文章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不动产登记细则解读 快来看六大干货

近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发布,说了好几年的不动产登记总算是有一个正式的细则了。购房指南也马不停蹄地来为您看看都有哪些干货?

干货一:不动产登记需要提前身份证明

根据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申请登记,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但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办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才发生,交易在法律上才真正安全。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点评:但凡涉及到房子,都是大事,不动产登记也不例外,要你拿下身份证明的原件,也无可厚非。

干货二:产权不变 现有房产证可不换

无论房产证还是不动产证,对于房主来说,也就是一个本上的两个名字。大家更关心的,可能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这个问题,细则也有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也就是说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点评:说白了,不动产权证书是为了方便房子变更、转移,包括赠送、交易等情况的,所以如果只是自己住着,就没必要麻烦了。

干货三: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实地查看房屋情况

根据细则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除了进行资料审查,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等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将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查看。

如果是首次登记,主要是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如果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则要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要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等。

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等5种情形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还要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告。

点评:这么说,以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得忙了。造假什么的,都靠边吧。

干货四:公共场所一并登记 道路绿地为业主共有

以之前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虽然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这些建筑共有部分应当实施登记,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登记方式。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该登记在谁的名下?许多业主对此表示困惑。

这一次的细则对此进行了明确。根据细则,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点评:其实这些地方本来也是加在房价里面的,谁敢说一个小区绿地更多,公共设施更多的,不是房价更贵的?所以这条简单再合理不过了。

干货五:三类人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登记后的不动产可以查询么,谁可以查?对此,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对于权利人而言,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点评:保护隐私很重要,房子这么重要的东西,岂是随随便便就给人查询到的。所以人员必须有所限定。

干货六:利害关系人查询需提供“利害关系证明”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但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此外,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点评:这个利害关系证明应该到哪里去开,购房指南目前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想必法律上有相应的解释,遇到具体的情况,也会有具体的解决办法。

以上就是购房指南为您总结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六大干货,希望能够帮你快速理解新的细则。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1-2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不动产登记详解:不动产登记包含哪些内容?

一、登记机构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登记簿册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严格规范登记簿的管理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第二章)。同时,为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新证和老证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第二十八条)。

三、登记程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的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

1、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第十四条)。

3、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第十五条)。

4、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第二十二条)。

四、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

1、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2、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3、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4、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来源:律师365)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不动产登记五大热点问题全解析 买房必知

不动产登记热点一:新政施行后,哪些不动产权利需登记?

根据《条例》,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都属于不动产。具体而言,共有十项不动产权利需要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 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根据条例,不动产登记簿主要记载四类事项: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其他相关事项。(据华西都市报)

不动产登记热点二:11月9日不动产登记新政与以往相关举措有何不同?

从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正式实施,标志着徘徊七年多的不动产登记终于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而11月9日期,不动产登记在京全面展开,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实施的标志,意味着基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铺开。

不动产登记步伐一览:第一步,2007年《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 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步: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 度;第三步:2014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意见;第四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步,2015年11月9日,北京16个区县全面向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不动产登记热点三:“不动产登记”对“房价”影响有多大?

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说,很多人预测,不动产登记制度出台后,会导致房价大幅下跌,但实际上该制度的出台对房价的影响没有想象中那么大。

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直接影响房价,只是以它为基础的房产税、遗产税会影响,但如果3月开始登记,完成登记还要好几年,房产税、遗产税怎么收,更不知 道,因此,现在谈不动产登记对房价的影响为时过早。另外,即使有影响,作用也有限,因为影响房价的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是市场供求关系,还有税收法律、国家 宏观经济走向等。

不动产登记热点四:谁可以查询不动产信息?

不动产登记对老百姓享有不动产权利无影响,这是否就意味着可以随便查询别人的不动产信息?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副总登记师、产权登记处处长刘燕萍说,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够查询信息;相关部门,如司法部门、司法机关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时是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热点五:“小产权房”可以登记吗?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以农村承包地为大头,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会使农村土地“活”起来,使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权。而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明确的权属关系,也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明确这座房产地是谁家的,把权属证书发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人手里,这块地才能更顺利、完整地流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才谈得上清晰分离。土地流转、农地“入市”就具备了前提条件。这样,农村不动产就值钱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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