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一定条件下可以认为是要约吗
商业广告属于要约吗
商业广告属于要约吗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 商业广告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一般属于要约邀请。
(二)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当然构成要约。
是否是邀约,主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
要约收购的特点:
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商业广告是否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那么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我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有关要约邀请的相关,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商业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
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当然构成要约还是邀约,主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相关法律知识: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下列商业广告中,可以视为要约的是( )。
【答案】:C
【精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业广告视为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条件的,如内容具体明确,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视为要约。本题中,A项不具备合同主要条款,房东发出欲订立租赁合同广告,其目的在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租赁合同的要约,故A项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B项和D项也不具有合同主要条款,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只有C项符合要约条件,即不仅具有合同主要条款,而且从交易习惯上看,接受要约的顾客也特定化,故为要约。
什么是商业广告
法律主观: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也是很复杂的问题,一般的商业广告并不能构成一个要约,但也不排除有些内容确定的广告是要约。而问题是如何认定一个广告是“内容确定”的,依什么原则去认定这一点。有人认为,如果广告中含有“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或者含有确切的期限保证供货等词语,即表明.广告中含有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这种广告就应视为要约。如广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
商业广告和宣传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法律分析: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其目的是宣传其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此意义上讲,一般认为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商业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业广告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1)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2)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3)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商业广告是要约吗
法律主观:
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