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起诉后怎么撤回(工程款起诉费怎么收费)
怎么申请撤销起诉
申请撤销起诉的方法如下:
1、一审中的撤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2、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4、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5、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申请撤诉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提交相应的材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可以撤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起诉怎么撤销
如果起诉了,原告可以在判决前随时提出撤诉,提出撤诉申请的当事人必须是原告或者是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原告申请撤诉必须是其自愿的,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
法律分析: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具体如下: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起诉可以撤回吗
法律主观:
撤诉了还能再起诉吗1、原告主动撤诉,或者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个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第一款规定)2、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诉后,再重复起诉的,法院不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规定)3、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后,再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0条规定)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需要经过6个月后,法院才可以受理。原告撤诉申请书怎么写1、申请人的身份基本情况,比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2、被申请的身份基本情况,比如比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3、申请请求:请求撤回某某某案件号案件的起诉。4、申请原因要写清楚,比如原告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5、最后申请人签名和日期。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网上法院起诉后,怎么撤诉
网上起诉后想要撤诉的,给法官打电话告知撤诉或者不交起诉费直接可以自动撤诉,在网上提交的起诉申请,法官会通知在规定日期到当地法院缴纳相关的资料以及诉讼费,主动告知法官或者是不用缴纳起诉费均可撤诉。
一、在网上起诉的怎么撤诉
网上提交了起诉申请,在规定日期没有缴纳诉讼费,法院可以直就按撤诉处理了。分了具体承办法官的,联系法官撤诉;没分法官的,联系立案庭撤诉。
网上已经立案的案件要撤销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而且在案件审查之后,这种条件才可能具备。撤销案件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撤销案件经立案机关批准后,纪检机关应当向被审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监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制定撤销案件决定书,将撤销案件的决定和原因告知被审查人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起诉的程序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开庭审理又可分为:
(一)、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二)、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三)、法庭辩论。
(四)、调解或判决。
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1、 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网上申请诉讼可以撤回,诉讼的流程是先提交申请,以缴纳诉讼费开始正式立案,在立案前只要不缴纳诉讼费可视为自动撤销申请,如果已经立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撤回申请,网上立案为诉讼提供了较为方便的申请流程和便利的条件。
法院怎么撤销起诉
法律分析: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书可以撤回吗
法律分析:到了法院的起诉书,检察院在法院判决前,是可以要求撤诉的,但是否同意撤诉,要由法院来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1)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撤回起诉的程序是:
撤回起诉的决定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开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拟作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第五条 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如下情况的,不得撤回起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追加或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的,应当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不同意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决;
(三)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其管辖或者改变管辖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公诉人符合回避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公诉人的决定;
(五)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六)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被告人在宣告判决前死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第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起诉、追加起诉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并制作变更起诉书或追加起诉书。变更起诉书、追加起诉书文号分别编为:x检刑变诉(xxxx)x号、x检刑追诉(xxxx)x号。
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作出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存在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能够追加起诉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如果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将追加部分与原案件一并审结的,可以另行起诉,原案件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第七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第八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拟撤回起诉的,应当由承办人制作撤回起诉报告,写明撤回起诉的理由以及处理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应当制作《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加盖院章后送达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求书面说明撤回起诉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对于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不同意撤回起诉并决定继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参与刑事诉讼,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第十条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
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种罪名,也可以是异种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起诉的,应当重新编号,制作新的起诉书。重新起诉的起诉书应当列明原提起公诉以及撤回起诉等诉讼经过。
第十一条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七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部门)处理,并提出重新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
第十二条 对于退回侦查机关(部门)提出重新侦查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督促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撤销、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对于退回侦查机关(部门)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督促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依法处理对财物的扣押、冻结。
第十三条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内将撤回起诉案件分析报告,连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撤回起诉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司法实践中,有的刑事案件在提起公诉后出现法定事由,检察机关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对此,有人认为,撤回起诉等于起诉失误,撤回后必须作出不起诉处理;也有人提出,撤回起诉决定的效力与不起诉效力完全相同;还有人认为,撤回起诉决定书相当于不起诉决定书。
首先,撤回起诉与不起诉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法定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
具体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证据不足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
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在审查起诉环节;而检察机关作出撤回起诉是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即在法院审理环节。
其次,撤回起诉决定与不起诉决定的效力不同。从不起诉决定效力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决定不起诉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在押的,要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176条、第177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侦查机关、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不接受或者不服的救济制度。
《规则》第459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撤回起诉案件的具体处理,主要包括:
一是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一般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需要补充证据的,可以建议重新侦查。
三是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再行起诉。
由此可以看出,不起诉决定在某种程度具有实体处理意义,对当事人不服情形,法律规定了当事人不服的救济措施。而撤回起诉主要是具有程序方面的意义,仅表明案件由审理环节又回到审查起诉环节,如何处理还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形来作出判断。
再次,撤回起诉与不起诉的相互影响作用不同。案件作出不起诉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异议,案件诉讼完毕,就此终结,案件不会起诉到法院再进入审理环节,因此,不存在再行撤回起诉的问题。
由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在撤回起诉后,又重新回到起诉环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案件还需要进一步作出相应处理,存在起诉和不起诉两种可能性: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而对于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仍然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节具体作出绝对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的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撤回起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