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该怎么确定(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理解)
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最为重要的一步,只有确定了合同履行地,才能确定合同的义务人需要在哪儿履行。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双方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合同履行的。有的人可能约定不明确,那么,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怎么办?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
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出卖人逾期交货时,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约定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而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约定数额或者方法计算向买受人赔偿损失;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此种情况下,由于买受人已经接受出卖人的交付,所以买受人不应再解除合同。
2、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无法约定的,那么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人民法院,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
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如何判定
法律主观:
合同中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什么标准履行 根据我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首先,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 合同法 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 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 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合同的补充是以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的,如果欠缺的必备条件和必要条款,或者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然就没有合同要补充。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朋友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确定合同内容是否需要完善,应当考虑到各种情况。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 律师咨询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法律主观:
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一)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 煤炭送货办法 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三)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怎么办
(一)民法典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民法典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 合同的履行 地点既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双方也没有进行约定的,那么一般来说,就由合同的性质确定,即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定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以此为标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就是适当的。
三、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 迟延 履行主要 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履行,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法律分析: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