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广州仲裁费用收取标准
法律主观:
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的,现金、 支票 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 劳动争议仲裁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第五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 申诉 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六条 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二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第八条 申请劳动仲裁 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_一、负有 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 证据 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_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_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_四、 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一项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二、三项和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 第九条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 第十条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职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 一、追索 工伤医疗待遇 ,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 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三、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收费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仲裁办案费_办案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聘用人员费用等;文书表册印刷费;办案车辆及专业设备购置费;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管理政策和财务制度,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实施。 由此可见,在劳动仲裁收费项目中,受理费很少,往往可以忽略不计。真正的大头在处理费上,目前广东省对有争议的劳动仲裁案件实现累加收费,按照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当事人在进行劳动仲裁之前,也应该对这些收费标准有所了解。以上就是关于《广东省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的全部内容。
劳动仲裁委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 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1、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综上所述,代理词中有几个重要的部分必须要提到,对于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仲裁庭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仲裁费收费标准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按比例收取: 1、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 2、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3、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4、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5、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6、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7、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法律客观: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仲裁分为劳动仲裁、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商事仲裁的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各仲裁委委员会的收费标准不同。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
仲裁案件收费费表规定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1000元以下的按照40到100元收取,超过的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收取,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事务时咨询当地的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仲裁费用收费标准
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1000元以下的按照40到100元收取,超过的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收取,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事务时,向司法机关咨询来了解相关费用标准。
一、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多少?
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交纳
二、仲裁费用的种类
1 、申请仲裁费
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规定有申请仲裁费,这是每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缴纳的费用。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争议金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比率得出当事人应缴的申请仲裁费。一般,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对于确认之诉或者没有具体金额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一个替代的计算方式。在中国地方仲裁机构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内争议仲裁中,申请仲裁费用分为两部分: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在中国国际经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际或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应缴纳的申请仲裁费除了按费用表计算的费用预缴外,每一案件还要缴纳 1 万元人民币的立案费。 这里说的申请仲裁费用对于案件的反请求人同样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仲裁机构收取的上述费用中实际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费用和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由于中国仲裁机构对仲裁费采取集中收取的办法,仲裁机构不再另行收取仲裁员报酬。仲裁员报酬将由仲裁机构从收取的申请仲裁费中分割出来。
2 、仲裁员实际费用
第 1 项费用中包括了仲裁员的报酬,但仲裁员的实际费用却不包括在内。所谓的实际费用是指仲裁员为办理仲裁案件而要花费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该费用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会发生:
( 1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不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即外地或外籍仲裁员,该仲裁员到仲裁机构开庭、合议等将发生实际费用。
( 2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但仲裁案件要到其它地方进行开庭或调查。只有在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时,仲裁机构才会向当事人收取该项费用。否则就没有该项仲裁费支出。
3 、辅助费用
因为案件审理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一些辅助办案费用,该部分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这些费用包括:翻译费、记录费用、通讯费用、开庭室费用等。
翻译费是经常会发生的费用,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选定了外籍仲裁员或者聘请了外国代理人,那翻译工作就必不可少了。在实践中甚至发生了两个翻译在三种语言交叉翻译的情形。
在临时仲裁中,记录费、通讯费、租开庭室费等辅助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机构仲裁中,这些费用支出通常由机构承担。但如果案件对于辅助事项有特殊要求,金额较大时,仲裁机构也会要求当事人承担这些额外的辅助费用。
4 、调查取证费
仲裁案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如当事人请求或者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也会由仲裁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 38 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 该规则第 39 条还规定: “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 如果仲裁庭进行上述工作,则必然会发生调查取证费,这部分费用应由当事人支付。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有:
( 1 )检验费。在案件涉及货物品质问题,当事人争执分歧重大,仲裁庭可能会委托一家独立的品质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从而发生检验费。
( 2 )鉴定费。仲裁中常见的鉴定有:笔迹鉴定、价值鉴定(也可以称为价值评估)等。
( 3 )审计费。仲裁案件在涉及到公司经营、财务账目问题时,通常当事人双方谁也说不清或者一方当事人进行的查帐另一方坚决不予认可,这时仲裁庭委托一家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查帐或审计则很有必要。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合资纠纷案件中,委托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查帐是常有的事。
( 4 )专家费用。仲裁员都是专家,但也并不是每一个领域都很精通。当案件涉及到某些领域的专业问题时,仲裁庭聘请专家就该问题发表专门意见就会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帮助。被聘请的专家可以出具书面的咨询意见,也可以出庭向仲裁庭和当事人陈述其专家意见。
在当事人向司法机关申请仲裁时,必须按照仲裁机构的相关程序和规定来处理相关事项,特别是对仲裁费用的收取上,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另外,当事人还应当了解其它的仲裁费用类型,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和认定。
广州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实施日期:
2022年05月30日
失效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执行。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五条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下列案件处理费: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三)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按案件受理费的30%(不足人民币3000元的按3000元计),与案件受理费一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预交,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情况在结案时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
第六条下列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一)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第七条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交仲裁费用。
第八条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广州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补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撤回增加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调解书或者决定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结清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交仲裁费用,在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广州仲裁委员会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不超过2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4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穗府办规〔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交纳
仲裁费收费标准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前款规定的费用,(一)项、(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二)、(三)项和(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减半收取。
职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
(一)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
(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三)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