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是否就必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大律云律师团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分居是否就必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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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是否就必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不是必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也可以因工作、学习、家人等其他原因而分居。只是如果双方想借分居为由离婚的,则分居的理由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且双方分居的时间已经连续满两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dubo、xidu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