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
法律主观:
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如下: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1、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2、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清除污染所需的费用。
生态环境的功能恢复费用,如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所造成的损失。
为查明和确定损害程度而进行的调查、鉴定评估等相关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是:针对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益诉讼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主体
法律主观:
公益诉讼的概念 作为一个经济学的现象,“公地悲剧”这个故事充分的体现出公益诉讼在现实生活中的必要性,为防止公有环境资源被私人或者私企等作为私人财富占有使用以致使其作为一个公共资源的普遍利益受损,公益诉讼便应运而生。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私人损害,而由适格主体向具有管辖权的 法院 提出的诉讼,旨在维护多数人的公共权益不受侵害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逐步发展完善,并成熟于日、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公益诉讼相对于私益诉讼的特殊性在于:公益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广大公民均能享受到的权益,即由广大人民群众自由使用,而此种利益非营利、公益性的特性更易被私人所觊觎,从而侵害广大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如此便需要公益诉讼来维护公共权益。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是针对由于环境问题侵害广大公民权益而引起的诉讼,就目前的社会形势来讲,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更需要人类的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 新修订的《环保法》也提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 环境保护 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环保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因此, 绍兴 市生态文明促进会依法向绍兴市中院资源环境庭提起公益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赔偿。赔偿仅8万元的诉讼案件,意义却远不止于此。 根据《绍兴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2013年至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偷排废水、倾倒印染污泥案件频发。 “在环境污染案件高发的背景下,可以通过这种模式,加大惩处力度。这也给这些偷排废水、废气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在李-志看来,这起案件最大的突破在于,“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后都可以把侵害公共环境的人或者企业推上被告席,不需要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一点一点的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好好善待给我们家园的地球母亲吧。更多的环保 法律知识 ,请上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级别
公益诉讼一般是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对于我国的诉讼分类,一般是可以分为三大类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无论哪一种诉讼在起诉的时候,都是需要起诉状的。一、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级别(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二、诉讼可以分为几类(一)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的活动。即行政诉讼必须有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另一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前提,但是,仅有这一纠纷并不一定有诉讼,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告了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起诉条件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和立案,这就是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这一案件的整个活动就是行政诉讼。因此,有人说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律。
(三)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诉状的基本结构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一)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二)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四)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五)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其实民事诉讼状的整体格式和应该要写明的这些内容是非常的简单的,主要是在陈述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的这一块,如果对相应的法律知识不是特别了解的话可能自己也写不好。同时在不同的民事纠纷当中,就算都是因为分割财产引起的矛盾,案件的前因后果都不一样,所以,了解民事诉讼状的格式以后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
公益诉讼主体
法律分析: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个人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八大领域内容
公益诉讼的范围如下:
1、污染环境类;
2、破坏资源类;
3、食品药品安全类;
4、英烈权益保护类;
5、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类。
6、一、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
1、人民检察院。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
2、社会公益团体。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
个人。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如下:
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综上所述,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拓展资料: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公共生态环境的制度。它允许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主体,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者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从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建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在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下,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要监管者,但政府资源的有限性和监管漏洞使得环境保护存在不足。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使得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能够成为环境保护的监督者,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的环保行为。由于公益诉讼的威胁,企业会更加注重环保行为,加强环境管理,避免因为环境违法行为而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和声誉损失。同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可以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总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和社会监督机制,可以促进企业的环保行为和公众的参与,是保护公共生态环境的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