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费赔偿有法律效力吗(撞车后折旧费一般可以赔多少)
折旧费法律支持吗
车辆折旧费是否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只有满足一定条件,被侵权人提出的车辆折旧费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车辆的折旧费用需要和车辆的使用年限、事故造成的损坏程度、车辆本身的折旧率等因素相关。车辆被撞能否赔偿,需要赔偿多少,取决于使用年限、事故造成的损坏程度和车辆本身的折旧率。
因此,如果车辆因重大事故受损,可以向法院认可的权威部门申请技术鉴定,计算出车辆因本次事故的折旧损失,然后向事故发生地或责任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方赔偿折旧费用。这种情况,法院是会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倾向于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况下,法院也可以考虑给予适当补偿,但会慎重考虑,严格把握。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提及车辆折旧费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下客观条件不足以使其脚本完全支持车辆折旧损失。
虽然理论上有很多观点认为车辆折旧可以弥补损失,但是还是有很多争议,比如更换新部件是否会有溢价。
车辆的折旧补偿会增加交通参与者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要赔偿车辆的折旧费用,需要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确定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折旧损失。但是,目前我国的鉴定市场还不是很规范,鉴定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会操纵鉴定结果,导致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
基本上每辆车都会有折旧损失。如果法院规定折旧损失,可能会导致大量本来不会被起诉的交通事故案件涌入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折旧费法律支持吗
法律分析:这些费用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我国法律没有折旧费这一说。有损失的,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支持车辆折旧费吗
折旧费就是贬值费,法律支持的。关于折旧费的相关规定:
1、目前法律中暂没有关于车辆折旧费赔偿问题做出的相应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全国各地法院在判决上也是五花八门。有充分证据证明车辆折旧费的,大都予以支持,否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在实践中,对车辆折旧费的评估和鉴定也不易做出。一般都建议律师在实务中告诉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诉讼,因为这个标准不好衡量;
2、关于车辆折旧费向谁索赔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目前在国内很多保险公司一般对车辆折旧费都规定了免责事由,即折旧费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他们从《保险法》的角度给出了理由,我国保险法的赔付的原则是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简介损失,保险公司一般都把折旧费列为间接损失,所以都不予理赔。那么对受害者来说该怎么办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像人遭受侵权之后是一样的,无论怎么修复都不可能和以前没有发生事故时一样,所以这块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大家也是都能感觉到的,举个例子说:假如一辆刚的奔驰被追尾,少则喷漆、钣金上千元,多则达上万元,修复了之后再到市场上交易,肯定和没有发生事故的同等规格的车辆价格便宜,所以主张车辆的折旧费在实践中是能够理解的;
3、对车辆折旧费的问题,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以后会有相关的法律出台。
百万购车补贴
折旧费法律支持吗
法律分析:
可以。汽车的折旧率通常按照使用年限计算加速折旧,也就是说起初使用的年限,折旧率很高,而具体计算应当根据该车辆的使用年限标准和车辆折旧计算方法进行确定,一般可以委托价格鉴定中心进行计算。保险公司认为折旧率与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不发生交通事故,新车一样也要折旧。而此类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等间接损失,在法律上很难找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都没有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是“就损失论损失”,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进行赔付,而此类由事故产生的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一律不赔。传统意义上的贬值费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由于商品的使用而引起的自然损耗,但是贬值费也可能在侵权领域造成。根据民法原理,一方过错引起另一方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民事赔偿范畴。车辆贬值损失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车辆贬值费”属于民事赔偿范畴。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衍生问题:
保险公司赔偿折旧费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汽车保险只对车辆损失和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而车辆折旧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只能由双方自行协商。
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发生,不是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所致;受损财产不属于保险财产;出险时间不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有效期内;出险地点不在保险合同上注明的地点内,等等。
折旧费法律支持吗
这些折旧费用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折旧费这一说。如果是有损失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就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是两方都有错的,就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定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会支持。
一、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会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怎么向全责方要折旧费:
1、在三包有效期内;
2、符合换货条件的;
3、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事故车辆折旧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事故车辆折旧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支持。
具体如下:
1、法院一般会按照交警队出具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判决。车辆赔偿中有一项是“车辆伤损贬值赔偿”,但这项赔偿不在保险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交通事故的折旧费打官司赔吗
交通事故的折旧费打官司不一定会赔。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肇事者要赔偿对方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所以折损费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肇事者可以不予赔偿,但是对于车辆被撞给车主带来的财产损失,车主可以要求肇事者予以赔偿,按照损失发生的市价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请求折旧费一般需满足下列条件:
1、请求赔偿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
2、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1-2年;
3、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必须是关键部位受损;
4、损失必须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
5、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经善意出售的。
法律支持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有: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被撞了,我要对方赔偿折旧费??
目前我国对车辆被撞后的折旧费并没有一个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可以参考。而车辆的折旧费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事故受损程度以及车辆本身贬值率等都息息相关,所以当我们的车辆在发生了事故后想要对方赔偿折旧费的话,只能通过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般法院也只会认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并由此才会出具折旧费判决书。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国家法规并没有对车辆事故的折旧费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其一般只会“就损论损”,除了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之外,其余一律不赔。所以车辆事故的折旧费只能事故责任方自行承担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十五天内没有一方上诉则送达完成即生效,再加判决主文规定的履行期限,即可申请执行。一般顺利送达的在一个月内即可生效,如果送达不到需要公告的则还需60天的公告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