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案外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 案外人
法律分析:案外人,指在民事执行案件中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主观: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为基于新的事实而提起的诉讼,而再审则是对于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的错误判决进行的重新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案外人能请求解除合同吗
法律分析:案外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但是案外人对合同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只有合同当事人,而没有所谓“案外人”之说。至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因合同当事人的行为造成自己的利益损害,应当按照侵权处理,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民法典对民法典中案外人是否可以起诉撤销合同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案外人执行异议撤诉风险
目前,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共计3种方式。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时的处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和“九民纪要”(第122条)仅规定,当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但是,前述规定并没有对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并且执行异议并获人民法院支持情形下,案外人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是否只能申请再审作出明确的指引。最高法院在本期案例中,明确指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即使被法院支持,也不能就原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即最高法院认为,无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被法院支持,案外人均不能就原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只能对原生效裁判向法院申请再审。
本期案例说理十分到位,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情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