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的称呼应当统一为().(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怎么称呼)
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谓是
法律分析:不起诉决定书中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谓是被不起诉人。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就应当不起诉: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谓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起诉决定书中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谓是被不起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
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为被害人、涉嫌犯罪人员、证人等包含性别中立的称谓。
1、被害人: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如果被调查人是受害人,这时应该使用“被害人”来代替女性称谓“受害女性”或“受害妇女”。被害人是一个中性词,不强调性别,符合法律公正的原则,并且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2、涉嫌犯罪人员:对于正在被检查机关调查犯罪情况的人,应使用“涉嫌犯罪人员”来代替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犯罪嫌疑人”和“嫌疑人”。这种称谓性别中立,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不受他人的性别歧视。
3、证人:证人是指被检测机关在某一起犯罪案件中采取证据的人。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应使用“证人”来代替男性和女性分别使用的“证人”和“女证人”。这种称谓体现了性别中性的原则,既有助于尊重证人人权,又有助于法官作出公正判决。
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所编写的一种重要司法文书。在撰写这种文书时,我们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任何涉及性别的称谓,以避免歧视和性别偏见对当事人的影响。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称谓应该是被害人、涉嫌犯罪人员、证人等包含性别中立的称谓。
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检察机关依据调查结果,针对违法行为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文书。该文件对被调查人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同时可以公示检察机关已经进行过相关调查并决定不对被调查人提起起诉,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