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暂缓强制执行的利弊(如何申请暂缓强制执行)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有什么后果?
一、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有什么后果? 在 刑事诉讼 中,法院的判决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所以不存在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而在民事 诉讼 和行政诉讼中,经常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不全面执行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方当事人可以持已生效的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自己义务部分的财产。 强制执行会对个人信用有一定的影响的,可能被外人所知,而且如果拒不执行的,可能会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有什么后果,
法院强制执行有用吗
法院强制执行有用。
法院强制执行有用,强制执行可以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严肃性、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意义上是有用的,实际情况看败诉方的财务状况定,如果被执行人的财务本身就存在问题,没有足够的钱来履行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内容,那么即使申请了强制执行,也是无法履行的。当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自己判决后,如果对方还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1、起诉阶段:
(1)原告起诉: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详细说明诉求和事实依据,并缴纳诉讼费用。
(2)受理案件: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状,并进行立案登记。
2、庭前准备阶段:
(1) 通知被告: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并要求被告提出答辩。
(2)答辩: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陈述观点和抗辩理由。
3、举证阶段:
(1)原告举证:原告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来支持其主张。
(2)被告辩论:被告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3)原告反驳:原告有权对被告的辩论提出反驳。
4、审理阶段:
(1)开庭审理: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质证。
(2) 调解:法院可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判决:法院根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裁定责任和赔偿。
5、诉讼结束阶段:
(1)上诉:在一审判决不服时,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2)执行:如果判决生效,胜诉方可以申请执行,追回被判赔偿的款项或实现其他法院判决的权益。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可以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严肃性、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什么办法可以延期强制执行
推迟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两种:
1、被申请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推迟强制执行的申请;
2、出现规定的可以推迟强制执行的情形是,法院依职权作出推迟强制执行的决定。
推迟强制执行即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暂缓执行制度的适用:
(一)暂缓执行的启动:
暂缓执行程序的启动有二,一是申请;申请又可区分为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二是法院依职权。
(二)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
与上述启动程序相对应,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可以区分为申请书事由和依职权启动事由。
申请事由有三: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上述三种申请事由,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可以具体区分为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由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事由。前者的申请事由是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两种;后者的申请事由是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
暂缓执行成立的条件:
1、必须由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3、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财产担保;
4、必须经人民法院决定。
依职权启动事由有二: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三)应当提供担保:
1、执行担保,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以担保方式保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
执行担保的目的是公正而合理地保护执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执行担保成立,人民法院应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因此,暂缓执行是执行担保成立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
2、暂缓执行的担保的方式,有三种:抵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和保证三种。
3、从担保的主体上又可以具体区分为:申请人的抵押和质押;申请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和质押。第三人的保证。
4、对于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5、不论是申请人申请启动暂缓执行,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暂缓执行,均应提供担保。
(1)但两利启动担保担保的主体不同。前者担保的主体是被申请执行人和利益关系人;后者的担保的主体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
(2)前者提供担保后,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后者对此没有规定。从解释上可以说,即使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法院也不能继续执行。
(四)暂缓执行由法院作出决定: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上级法院发现执行法院对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执行法院收到该决定后,应当遵照执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现行的司法解释对暂缓执行的决定不以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为必要,不管申请执行人同意与否均不影响法院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
(五)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即最长为六个月,而不是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
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六)暂缓执行期间或者期限届满后的后果:
暂缓执行期间内,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否则,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申请暂缓吗?
法律分析: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暂缓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并由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强制执行延期执行
法律分析:延期执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从实体权利上说,他有权同意被申请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从诉讼权利上说,他有权同意暂停执行程序。因此,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延期执行的。执行程序应予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如何向法院申请暂缓强制执行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让当事人了解到情况。
一、行政机关暂缓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4)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二、暂缓执行的特点
(一)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
(二)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
(三)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
(四)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
(五)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
(2)告诫。
告诫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进行,也可以在执行决定作出后进行。前者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可以了解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后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于告知义务人如果再不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告诫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应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等。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