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防雷工程款(房地产企业排名)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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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商品住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的,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个人凡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登记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借款人家庭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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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到 2012 年底,全市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45万平方米,新建或落实廉租房源不少于3万平方米。

到 2010 年,完成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应保尽保”工作。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研究和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推行保障性住房政府采购制度。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土地资源,尽可能地通过政策采购方式解决住房保障房源。

二、进一步优化和改善住房消费环境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借款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借款人家庭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台州市区2008年度人均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 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购买自住住房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四)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个人凡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登记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购买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完契凭证到财政办证窗口办理契税贴补手续。

(五)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凡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商品住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的,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购买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完契凭证到财政办证窗口办理贴补手续。

(六)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七)明确界定商品住房购买时间。商品住房按备案登记后该预(销)售合同签订的日期确定购房屋的时间。

(八)合并和减免相关规费。土地出让时确需公证的,其公证费予以优惠;车位、车房和房屋同证登记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主体使用功能登记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如单独申请办理发放多本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构要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九)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有地下室的商品房项目,地上可售面积和地下可售面积按差异成本法计算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后,除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外,对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不作视同销售。

(十一)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且不影响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二)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在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下,可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具体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订。

(十三)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3亿元以上、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达18个月;允许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首付出让价款总额的10%。

(十四)放宽建设项目开工期限。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 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允许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五)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规费。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在核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人防部门预缴总额的50%,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结清,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须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结清凭证;物业保修金按保修年限分年返还,具体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订。

四、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十六)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对原规划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可调整为公开出让土地的,其出让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资金后,返还各供地主体,用于拆迁安置土地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七)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

五、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十八)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十九)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1、人防、消防、防雷工程施工图审查,实行一站式管理联合审批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一并进行;质量监督统一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2、住宅小区内分户门外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共有设备、设施建设均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建设施工单位。

3、规划设计方案自开发企业提交之日起,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部门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规划方案批准书;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部门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按书面告知要求调整到位的,规划部门须在自收到调整方案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规划方案批准书。

4、缩短竣工验收时限。开发项目竣工后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在收到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规划和消防等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人防、防雷等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

(二十)进一步优化住房建设规划。在满足住房建设规划总量规模和区域平衡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对通过公开出让新获得的商品住宅用地,可适度调整90平方米以下套型结构比例。

六、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各级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快台州市“透明购房网”建设,须在2009年1月1日前正式开通运行。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我不会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成本账,请问有范本吗?可以传给我一份吗?要开发间接费用也包括在内的。

房屋开发成本核算

房屋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房屋开发是指城市各种房屋建设从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到房屋建成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房屋再开发是指对旧城区成片地进行更新改造,拆除原有的房屋建筑物,按规划设计要求重新建造各种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一)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是为销售而开发的商品房,开发完成以后将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第二类是为出租经营而开发建设的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时按照确定的成本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第三类是安置拆迁居民而开发建设的周转房,开发完成以后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第四类是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建设的代建房;第五类自行建造的自用房屋,第四类代建房在代建工程部分介绍;第五类自行建造的自用房屋。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账户转入“固定资产”账户,自建自用的房屋本章不作重点介绍。

本章着重介绍房地产企业为销售而开发的商品房,开发完成以后将作为商品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房屋开发成本计算对象时,应考虑房屋开发内容,地点、用途、结构、施工方式、施工进度等因素,按以下原则来确定:

1. 一般开发应以每一独立编制有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单项工程,即每栋独立的房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2. 对于同一开发地点、开竣工时间相近、结构类型相同,并由同一施工队伍施工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待开发完成后,再将其实际总成本按每栋独立房屋概算、预算的比例进行分配,求得每栋房屋的开发成本。

3. 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房屋开发项目,可以结合工程进度和责任制的要求,以房屋开发项目的各个部位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待开发完成后再将各部位的实际成本进行汇总,求得该栋房屋的开发成本。

(二)房屋开发成本项目的设置

房屋开发成本作为开发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各成本项目具有与开发产品成本项目相同的内容,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六个成本项目。

(三)房屋开发成本的归集

房屋开发建设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能够分清负担对象的,可以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有些房屋开发费用发生时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需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支出内容,采用相应的办法将房屋开发成本归集到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

1. 土地征和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等。土地征用费是指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土地效益金、土地开发费、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费等。拆迁补偿费是指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估价入账,分别冲减有关成本。市政配套费(此科目进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市政配套费似乎更合适)是指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征用生地向当地市政公司交纳的红线外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等建造费、管线铺设费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视能否区分负担对象等情况,有不同的归集方法,具体如下:

(1)能够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

时性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即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

(2)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先在“开发成本——土地开发”账户进行归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的分配方法将其计入有关房屋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即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账户,贷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账户。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完工的商品性建设场地,改变用途为房屋开发时,应将商品性建设场地的开发费用转入有关房屋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即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账户,贷记“开发产品——商品性土地”账户。

(4)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的土地,先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进行归集,待开发产品投入使用时,应按一定的标准分配房屋建筑物和商品性建设场地应负担的土地开发成本,即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开发产品——商品性土地”账户,贷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开发成本结转房屋开发成本时,应采用平行结转法,即土地开发成本项目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应结转为房屋开发成本项目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成本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应结转为房屋开发成本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

2. 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是指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筹建、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具体包括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划设计费、勘测丈量费、“三通一平”费、临时设施费、预算编审费以及其他前期工程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绿化建设费、人防异地建设费、消防图纸审查费、地方教育费附加、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质监费、防雷图纸及检测、施工抗震设防技术审查费、工程招标代理费、图纸审查费、散装水泥费、环评报告编制费及招投标管理费等。

规划设计费是指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园林设计、自来水设计、电力设计、人防设计、制图、晒图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等费用,如遇到比较复杂的地质,还需要进行岩土设计,会发生岩土设计费。

勘测丈量费用指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七通一平”费是指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含地下排水管、沟开挖铺设费用)、供电、道路(含按规定应交的占道费、道路挖掘费)等设施的设计、建造、装饰和进行场地平整发生的费用(包括开工前垃圾清运费)等。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方临时办公室,临时场地占用费、临时空地租费,以及沿红线周围设置的临时围墙、围栏等设施的设计、建造、装饰、等费用。预算编审费是指支付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受聘为项目编制或审查预算而发生的费用。

房屋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前期工程费,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即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前期工程费”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应按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房屋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

3. 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各项费用(含设备费、出包工程向承包方支付的临时设施费和劳动保险费),有甲供材料、设备的,还应包括相应的甲供材料、设备费。具体包括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装修工程费等。

土建工程费是指土石方、桩基、护壁(坡)工程费,基础处理费,桩基咨询费,土建结构工程费(含地下室部分)。有甲供材料的,还应包括相应的甲供材料费。

安装工程费是指主体工程内的照明等电气设施安装费,主体工程内的通讯、保安监视、有线电视系统等电讯设施安装费,主体工程内的上下水、热水等给排水设施安装费,主体工程内的电梯及其安装、调试费,主体工程内的换热站、冷冻站、风机盘管控制、楼宇自控系统等空调设施安装费,主体工程内的自动喷洒、消防栓和消防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安装费,主体工程内的煤气管线等燃气设施安装费,主体工程内的水暖、汽暖等供热设施安装费。上述各项如有甲供材料、设备,还应分别包括相应的甲供材料、设备费。装修工程费是指内外墙、地板(毯)、门窗、厨洁具、电梯间、天(顶)棚、雨篷等的装修费,有甲供材料的,还应包括相应甲供材料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房屋,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一般采用出包的方式,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依据“工程结算单”,企业承付的已完工程价款确定,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建安发票(注意:包含甲供材)即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建筑安装工程费”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账户。

4. 基础设施费

基础设施费是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小区内,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之外的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排洪、通讯、照明和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费用,红线外两米与大市政接口的费用,以及向水、电、气、热、通讯等大市政公司交纳的费用。具体包括道路工程费、供电工程费、给排水工程费、煤气工程费、供暖工程费、通讯工程费、电视工程费、照明工程费、景观绿化工程费、环卫工程费、安防智能化工程费以及小区周围设置的永久性围墙、围栏支出、园区大门等。

供电工程费是指变(配)电设备的购置费,设备安装及电缆铺设费,供(配)电贴费,电源建设费,交纳的电增容费等。给排水工程费是指自来水、雨(污)水排放、防洪等给排水设施的建造、管线铺设费用,以及向自来水公司交纳的水增容费等。煤气工程费是指煤气管道的铺设费、增容费、集资费、煤气配套费,煤气发展基金、煤气挂表费等。供暖工程费是指暖气管道的铺设费、集资费。通讯工程费是指电话线路的铺设、电话配套费、电话电缆集资费,交纳的电话增容费等。电视工程费是指小区内有线电视(闭路电视)的线路铺设和按规定应交纳的有关费用。照明工程费是指小区内路灯照明设施支出。景观绿化工程是指小区内景观建设、人工草坪、栽花、种树等绿化支出。环卫工程费是指小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支出,如垃圾站(箱)、公厕等支出。安防智能化工程费是指小区内安防、监控工程费。

房屋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基础设施费,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基础设施费”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基础设施费,应按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房屋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

5. 公共配套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其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该成本项目下按各项配套设施设立明细科目,具体核算内容可区分为以下情况:(1)在开发不区内发生的不会产生经营收入的不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如建造消防、水泵房、水塔、锅炉房(建筑成本)、变电所(建筑成本)、居委会、派出所、岗亭、儿童乐园和自行车棚等设施的支出。(2)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根据法规或经营惯例,其经营收入归于经营者或业委会的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如建造幼托、邮局、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和球场等设施的支出。(3)开发小区内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不能有偿转让和取得经营收益权时,发生的没有投资来源的费用。(4)对于产权、收入归属情况较为复杂的地下室、车位等设施,应根据当地政府法规、开发商的销售承诺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摊入本成本项目。如开发商通过补交地价或人防工程费等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认可,取得了该配套设施的产权,则应作为经营性项目独立核算。

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能够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配套设施费”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如果发生的配套设施支出,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账户进行汇集,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按一定标准(如有关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配套设施费”账户,贷记“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账户。

6. 开发间接费

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房屋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核算,期末,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有关开发产品成本。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成本项目,即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开发间接费”账户,贷记“开发间接费用”账户。

(四)房屋开发成本的结转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完成开发过程的商品房、周转房及投资性房地产,应在竣工验收以后将其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账户。会计人员应根据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记录的完工房屋实际成本,计入“开发产品——房屋”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房屋开发”账户的贷方。

(五)房屋开发成本核算方法举例

【例4-1】致远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A、商品房B,在20×9年度共发生了下列有关开发支出:(1)2月份,用银行存款支付征地拆迁费3000万元,其中商品房A应负担2000万元,商品房B应负担1000万元(2)3月份,用银行存款支付承包设计单位设计费100万元,其中商品房A的设计费80万元,商品房B的设计费20万元。(3)5月份,用银行存款支付承包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为80万元,其中商品房A应负担的工程款为60万元,商品房B应负担的工程款为20万元。(4)7月份,根据工程结算单,应付甲承包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款1000万元,其中商品房A应负担的工程款为600万元,商品房B应负担的工程款为400万元。(5)根据小区内建设一公共配套水塔,其中应由商品房A负担的水塔配套设施费为40万元,商品房B负担的水塔配套设施费为10万元。(6)8月份,共发生开发间接费用20万元,其中应由商品房A负担15万元,应由商品房B负担5万元。(7)假设小区内还有一公共配套未完工,经主管部门同意用其预算成本10万元。

1.根据上述资料(1)根据有关部分规划(拆迁)批准文件,凭借双方签订的拆迁

补偿合同和收款收据及银行付款凭据,致远地产公司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商品房A)20 000 000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商品房B)1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000

2.根据上述资料(2)依据结算单及设计发票和银行付款凭据,致远地产公司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前期工程费(商品房A) 800 000

——前期工程费(商品房B)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3.根据上述资料(3)依据结算单及建筑发票和银行付款凭据,致远地产公司应

作以下财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基础设施费(商品房A) 600 000

——基础设施费(商品房B)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0 000

4.根据上述资料(4)依据结算单和建筑发票,致远地产公司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建筑安装工程费(商品房A) 6 000 000

——建筑安装工程费(商品房B) 4 000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甲施工单位) 10 000 000

5.根据上述资料(5)依据公共配套(水塔)计算分配表,致远地产公司应作以下财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公共配套设施费(商品房A) 400 000

——公共配套设施费(商品房B) 100 000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水塔 500 000

6.根据上述资料(6)依据开发间接费用分配表,致远地产公司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开发间接费(商品房A) 150 000

——开发间接费(商品房B) 50 000

贷:开发间接费用 200 000

同时应将各项房屋开发支出分别计入各有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

7.假设A商品房公寓已完工,但配套设施尚未完工,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用其预算成本9万元,预提计入成本。

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公共配套设施费(商品房A)   100000

贷:预提费用 ——预提配套设施费        100000

(注:将来实际发生的配套设施费,如果大于或小于预提的部分可于发生的当期增加或减少在建工程开发成本,数额不大也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8.依据开发产品结转明细表,应将完工验收的商品房的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账

户的借方。致远地产公司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开发产品——商品房A 28 050 000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商品房A) 28 050 000

借:开发产品——商品房B 14 550 000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商品房B) 14 550 000

9. 假设B 商品房完工后直接用于出租,假定按成本模式核算,结转其实际成本。

借:投资性房地产——商品房B         14 550 000

贷:开发产品——房屋开发(商品房B)    14 550 000

根据网友涯思女士的建议,我再举一个例子,更详细的介绍下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程序和房地产企业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

房地产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涉的各项手续包括哪些?什么五证、所涉税收项目等。

首先,网上有大量现成已归纳的,你可详细参阅;

其次,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主要程序和所涉证照、手续如下:

一、立项审批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

4、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

5、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

7、项目地形图(一份)

8、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设计

1、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2、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3、市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批复。

三、建设工程报建

(一)建设工程报建,首先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1、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8、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

9、建设资金证明;

10、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申请表;

3、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

(三)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审批表;

3、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审批表;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申请邀请招标理由证明。

(四)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告;

3、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

(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规划许可证》;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施工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安监站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工程项目地质勘察报告(结论部分);

(5)施工图纸(含地下室平、立、剖);

(6)工程预算书(总建筑面积、层数、总高度、造价);

2、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技术方案;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制度;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7)现场设施、安全标志等总平面布置图;

(8)购买安全网的合格证、准用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9)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领取《施工许可证》,除第(一)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外,要补充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手续。

1、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2、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监理合同;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桩基础工程要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桩机管理手册);

4、使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场搅拌的批文;

5、质量监督申请安排表;

6、安全监督申请安排表;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8、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证;

9、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审核,质监站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时,质监站派员现场监督。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设备资料);

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地基与基础、主体砼结构及重要部位检验报告;

8、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2、公安、消防、环保、防雷、电梯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

13、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好;

14、造价站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向建委提供安监站出具的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竣工验收备案表;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8、工程质量保修书;

9、工程竣工结算书;

10、商品住宅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要提供如下资料到造价站办理手续。

1、工程按实际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2)工程类别核定书;

(3)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4)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图纸会审记录;

(7)工程施工开工报告;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工程施工进度表;

(10)工程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

(11)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12)施工现场签证资料;

(13)竣工图。

2、工程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格(或总造价)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2)工程承包合同原件;

(3)竣工图。

五、办理预售许可证

l、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证书、营业执照。

2、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批文及土地使用证。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计划部门签发的《项目投资许可证》。

5、如向境外销售,需提供境外销售商品房批文。

6、已签房屋施工合同。

7、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8、建设银行审核开发建设资金要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资金的验资证明。

9、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10、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11、具有预售说明书(内容包括:商品房的位置、地点、装修标准、售价表、销售计划;公共建筑的分摊、项目工程施工进度、开工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

12、项目规划平面图(由核发预售许可证部门在平面图中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

13、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再次,至于“五证”,是指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 、"一表",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最后,关于税收问题:

一般说来,有以下项目: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规定项目金额的增值额缴纳(按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50%、100%、200%和超过200%的,分别适用30%,40%,50%,60%等不同税率);

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购房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详细说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等涉及的税收和基本规定:

(注:1,"销售商品房等"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2,"涉及的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一)营业税

――基本规定

应纳营业税=销售收入×税率

1,销售收入的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痢疾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⑤以开发产吕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吕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润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说明:预售收入" "=销售收入

政策" "=执行掌握

3,税率:5%

――可以利用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3]016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可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不动产建成项目或不动产在建项目―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可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定

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税利润×税率(33%)

1,应税收入的确认:

(1),收入的确认与营业税销售收入相同.

(2),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

2,成本费用的扣除

(1),销售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开发产品的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土地闲置费和折旧等

(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广告费用按营业收入的8%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征收方式的确定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

1,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开展核算,定期编制,报送会计报表,真实地反映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能准确地核算应交各项税金.

2,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可以利用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盈利率为10%-20%.

1,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采取定率征收,即:

应纳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预售收入+其他收入)×核定销售盈利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其最长不超过5年.(仅对查帐征收的企业)

3,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核或审批同意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仅对查帐征收的企业)

(三)个人所得税

――基本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收入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除了通过按月支付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外,还包括个人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范畴的各类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双薪,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如月,季,年度奖;定额奖;出勤奖;特殊行业津贴,补贴;特殊地区津贴,补贴;伙食补助,通讯补贴,交通补助等.

(2)计算方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所得额-880元-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适用5%至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

(2)计算方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税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

――基本规定

1,预征率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一律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取得预售房款收入的,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等项目完工决算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结算, 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应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预征比例为:

(1)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0.5%;

(2)纳税人预售其他商品房,包括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及非预售普通标准住宅,别墅,高级公寓等,预征率为2%;

(3)单纯土地转让的,预征率为3%;

(4)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转让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的,预征率为2%.

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收入×适用预征率

2,纳税环节及征收方式

土地增值税纳税环节是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地下房产及建筑物的环节征收.一般采取两种征收方式:

(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税款,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

(2)对旧房及建筑物,采取在转让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

3,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实际中应注意的问题

(1)普通标准住宅的确定

目前武汉市普通标准住宅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单套建筑面积售价低于5500元/平方米或单套销售总价低于70万元的商品住房.高级公寓,别墅,联体别墅,度假村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2)纳税人在进行房地产成本核算时,应将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商品房分开核算,如果不分开核算的,则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上述标准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每两年一定.

(3)由于土地增值税在计算应税增值额时与企业所得税计算在计算应税所得额的要求和方式是不一样的,纳税人自行计算的可能无增值额,而税务部门计算时却有增值额.主要问题是在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上,所得税前允许按规定列支,而土地增值税只允许按一定比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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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15:47

工程未结算能否起诉要求工程款(工程未结算能否起诉要求工程款利息)

工程尚未竣工可起诉支付工程款吗法律主观:工程未结算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原告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1、工程未结算能起诉要求工程款,这是属于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项起诉的权利,工程结算单可以当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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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借贷平台的利息最低(借款app利息最低排名)

利息低比较安全借款平台:目前借呗、洋钱罐、豆豆钱、新橙优品、360借条、有钱花、招联好期贷、微粒贷、花鸭借钱、万达贷、够花和58好借比较容易通过用户的贷款申请,二、借呗:借呗是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里推出一款纯信用贷款产品,根据支付宝用户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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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工程款结算

1131 应收账款 现在都是房子预售,用预收账款或其它应付款,一般不用应收账款,房地产开发商一般不会赊销房子,假如在市场发生大的困难时,也有可能用分次付款的方式促销,会形成应收账款(交房,并且结算以后),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收账款业务比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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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防雷工程款(房地产企业排名)

凡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商品住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的,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个人凡在本《意见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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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按年利率8%从银行借款100万元(某企业按年利率8%从银行借款100万元,银行要求保持20%)

一些经验论的研究报告表明,相当大的负数实际利率对经济增长并不会始终产生象大多数常规理论预测的那些不利影响,其他的研究报告发现,在实际利率与储蓄水平之间,或者在实际利率与投资水平之间,并没有什么直接关系,某企业按年利率8%向银行借款100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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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利息的情况下(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利息,可能涉及的科目有)

长期借款的会计分录1.企业借入长期借款的时候借:在建工程贷:长期借款——本金2.计提长期借款利息(1)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且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借:在建工程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2)企业为了购建固定资产,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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