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已过仲裁时效可起诉(补缴社保已过仲裁时效可起诉公司吗)
补缴社保已过仲裁时效可起诉
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企业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同时,企业或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的一项保障性、福利性措施。可以说,请求企业或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也是国家的公权。换言之,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企业或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不利于保护和实现职工这一特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再者,在用人单位普遍不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今,职工追缴社会保险费如困于其诉请受一年仲裁时效的约束,会理解为不得不每年对用人单位过往一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提起仲裁,无形中增加了职工的诉累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的负担,纯属劳民伤财、混淆视听。
拓展资料: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利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另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答记者问,这种因用人单位补缴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的,它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处理,自然也就不存在仲裁时效的问题。
员工已离职1年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但劳动仲裁时效性已过,还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吗?
首先过了劳动仲裁期的无法仲裁,而且社保也无法补缴。
但根据法律规定,若果是因为单位没有给缴纳社会保险,并且社保机构无法补缴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承担未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所遭受的损失。
原单位不交社保过了仲裁时效
法律主观: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是否仲裁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其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而无须再适用诉讼时效。尽管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纠纷均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理论上讲也属于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范围,但不能因此而对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直接适用诉讼时效,毕竟在劳动法作为特别法而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即使是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也应当就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进行审查,而不应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更不能以诉讼时效而否定劳动仲裁时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应适用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二、 仲裁时效是什么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纠纷属于劳动关系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仲裁时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十年前的社保,还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吗,有失效期吗,劳动仲裁不受理让起诉原单位合理么?
一、如果现在用人单位仍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没有理由不受理。如果是主张十年的劳动保障权益,真已经过了法定的程序时效了,不受理很正常。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