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应收账款怎么设立质权(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吗)
新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
法律主观:
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应收账款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对于出质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对出质的权利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收账款质押怎么登记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必须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否则,即使当事人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合同,也不能产生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权如何设立
法律分析: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有价证券。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 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 合同 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收账款出质时质权何时设立
法律分析: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质押权规定
民法典权利质押的规定在第四百三十四条至第四百三十八条;民法典权利质押包括有有效债权可以转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以及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民法典权利质押的规定
民法典权利质押的规定如下: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以及第四百三十六条 、第四百三十七条 、第四百三十八条 。
二、民法典权利质押包括哪些权利
权利质押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1.可以转让的有效债权;
2.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什么叫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但温馨提醒您,不是一切权利都可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如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不具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不能在此上设立权利质押,如人格权、身份权、抚养权、继承权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收账款质权如何设立?
应收账款质权如何设立?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此,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上述登记内容应当填写到征信中心的互联网登记公示系统,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
登记完毕后,应收账款质权就设立了.
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权?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一)应收账款性质: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他人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这种担保应属于权利质中的普通债权质.
1.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发生的将来债权;
2.仅限于金钱债权.
(二)应收账款特征:应收账款为一般债权/金钱债权/系由合同产生.
1.应收账款是因合同而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A.应收账款不以质权设定时已存在为限;
B.应收账款应是基础交易关系[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设施而取得的]已经确定的账款;
C.应收账款排除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等法定之债.
2.应收账款是非被证券化的金钱给付之债: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三)应收账款范围: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四)应收账款质押特点:
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不包括非金钱债权.
2.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债权.
3.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的两种特性.
(五)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书面合同+登记.
1.书面合同: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出质登记:
A.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民法典规定信贷征信机构为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
(六)应收账款质权效力:
1.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