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含义是什么以及规定是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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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受偿说在实务中的困境: 1、以诉讼方式行使债权后还能否行使代位权 例如:甲对乙有债权,通过诉讼行使,获得胜诉判决,但未获执行,(1)债不具有社会公示性,一个债权人因偶然机会了解到债务人对他人拥有某项债权,因而向该次债务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其他债权人尽管也想行使代位权,却苦于不知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错过机会,如果真的依不告不理原则,对其他债权人显然有失公允,(3)若干债权人均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直接受偿说更不具有可操作性: a、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共同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不是“可以合并审理”而是必须合并审理。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法律主观:

大陆法系国家对 代位权 制度有两种立法模式:德国的否定模式和其他国家的肯定模式(如法、日)。我国应采取哪种模式 (一)我国并无德国已采用的 强制执行 法模式。 (二)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尚不足以支持强制执行法的良好实施。 (三)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若干意见》第300条和《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61-69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弊大利小。司法实践中会发生即使第三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依然强制执行的情况,而此时,第三人并无适合的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此类问题屡见不鲜。 二、直接受偿说具有过多的理想化色彩,不具有理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关于代位权主要有两种学说——“直接受偿说”和“入库说”。 (一)直接受偿理论主要来自于日本和的某些学者,并非主流观点,亦不为立法所肯定 我国是唯一在立法层面肯定的国家(我国司法解释具有某种立法职能)。其理由主要有三: 1、次 债务人 向 债权人 直接清偿有利于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避免债务人坐享其成后又另行处分给他人,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2、简化程序,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债权人只需通过一次诉讼即可实现债权,无需象传统观点,债权人先进行代位权诉讼,再进行债权诉讼才能实现债权。 3、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因为债务人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如其他债权人不提起诉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视为未主张权利。 (二)直接受偿说的理论困境:代位权的立法目的究竟是保全债权还是实现债权 1、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而不是否定。我认为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属性,其只能被突破而不能被否定。 2、代位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而不是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 3、代位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债务人“沉睡于权利之上”的问题。故该制度的社会功能具有局限性。不应过分夸大其作用。 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只要其脱胎于既有法律制度体系,功能如果只是对既有法律作必要补充或修正的话,立法者则必须衡量该新制度对既有法律体系的破坏程度,并尽量将破坏局限于最小范围。为一项制度的效能而破坏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是极其危险的。将代位权视为债的保全而非债的实现则是找到了新旧法律的最佳结合点,既保护了交易安全又不至过度破坏既有法律。 (三)直接受偿说在实务中的困境: 1、以诉讼方式行使债权后还能否行使代位权 例如:甲对乙有债权,通过诉讼行使,获得胜诉判决,但未获执行。此时甲发现乙对丙有到期债权怠于行使,遂向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且亦获得胜诉判决。其结果使甲在理论上取得了仅乙依一个债权而对乙和丙分别申请执行这两份判决(获得两笔赔偿)的荒唐结果。 2、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利影响。 (1)债不具有社会公示性,一个债权人因偶然机会了解到债务人对他人拥有某项债权,因而向该次债务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其他债权人尽管也想行使代位权,却苦于不知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错过机会,如果真的依不告不理原则,对其他债权人显然有失公允。 (2)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起诉了债务人或已获得了胜诉判决,在这之后另一债权人却因起诉了次债务人,行使了代位权而获得清偿,其他债权人仅仅因为不知道存在次债务人即无法获得清偿,这比前一种情况更不公平。 (3)若干债权人均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直接受偿说更不具有可操作性: a、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共同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不是“可以合并审理”而是必须合并审理。其原因在于,代位权诉讼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诉讼,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最多也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总额,如此时两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分别小于但总额大于次债务人欠债务人的数额,他们必须通过按比例分配的办法解决,如果这两个代位权诉讼分别审理,分别判决,则完全可能会出现两个裁决次债务人分别承担两个全额债务的判决,而这两个判决总额相加超过了次债务人本来所应负担的债务,这显然是个荒唐结果。如图:

法律客观: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如何才能保全自己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有助于实现债权人的债权,那么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呢?1.概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2.标的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3.债务人权利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2、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行使。4.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5.行使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2、【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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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请求权指的是什么?

当今社会存在很多进行非法 高利贷 的行为,由于最终不能按时归还,而造成自己所有物品的损失,甚至有可能威胁自己的生命。但是社会上也存在合理的 债务人 和 债权人 的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权利的过渡,本文着重讲解代位请求权指的是什么?从而让大家理解为什么存在权利过渡的问题。 一、代位请求权是什么 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 民法典 》,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 诉讼 ,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 债务 ,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 债务纠纷 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的危害。 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逐步由司法解释到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因而在《 合同法 》中作了明确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哪些特征 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债权人代位权 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是 代理 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直接得到清偿债务。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就收取的财产有直接得到清偿的权利,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4、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也不是纯粹的形成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根据以上详细的讲解,我们可以非常清晰的认识到代位请求权指的是什么?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也得到了系统的了解,所以当大家面对以上这些问题时,可以利用文章提供的简介进行相应的处理,最后希望以上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什么?

一、概念 我国《 合同法 》第73条规定:“因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 债权人代位权 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三、行使 (一)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 诉讼 的,人民法院可以 合并审理 ,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 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 立案 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以上就是对“ 代位权是指什么? ”这一问题的解答。债权人不能自行行使代位权,必须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并且,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而不能由他人行使。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代为行使的债权,应该是不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即财产性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及起源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 债权人 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它有如下特征:(一)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并不是债务人的 代理 人。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可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代位权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并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所以,代位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 诉讼 上的权利。(三)代位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所以,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但这种变更,并非代位权行使本身的效果,而是按照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这与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不同。因此,学者将其称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或者广义上的形成权。(五)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也就是说,代位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移转、消灭。 代位权制度的起源时间,学者间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代位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大部分学者认为,代位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法国民法。《法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但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和日本等国民法相继规定了这项制度。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旨在弥补 强制执行 法的不完备。德国等国的民法不设立代位权制度,原因就在于其强制执行法比较完备。不过依学者的见解,即使强制执行法较为完备,设立代位权制度也具有其特殊功能。(一) 强制执行程序 严格复杂,不如代位权行使简便。(二)强制执行仅对请求权适用,而代位权可对请求权以外的权利适用。(三)强制执行权系对债务人现有财产的执行方法,而代位权系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存和增加,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四)代位权的行使,既具有保全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又具有预备将来强制执行的作用。规定代位权制度,可以使债权人斟酌具体情形,在行使代位权和请求强制执行之间选择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确立代位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亦未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 债务 时,其享有的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直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才第一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以上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并不相同。 (一)构成要件方面,上述司法解释要求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和不行使到期债权。 (二)客体方面,上述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执行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不适用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适用范围方面,上述司法解释仅适用履行债务,而不包括保存行为(如中断 诉讼时效 、申请登记、 申请破产 债权等行为)。 (四)行使方式方面,申请执行人行使被执行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既不是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也不是径行方式,而是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由执行法院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 (五)行使效力方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由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因第三人的履行从被执行人的债权中直接受偿。当然,第三人对债务有异议的,如享有抗辩权,可以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三、六十四条就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得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正因为如此,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和便利债权人考虑,我国民法仍应设立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 》顺应这一需要,规定了这项制度,其重要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法律分析: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含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适用条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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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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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人如何救济

债务人放弃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 ...
2023-11-29 15:30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含义是什么以及规定是什么

(三)直接受偿说在实务中的困境: 1、以诉讼方式行使债权后还能否行使代位权 例如:甲对乙有债权,通过诉讼行使,获得胜诉判决,但未获执行,(1)债不具有社会公示性,一个债权人因偶然机会了解到债务人对他人拥有某项债权,因而向该次债务人行使了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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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规定: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如果权利受到损害已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 ...
2023-12-04 15:38

拖欠物业费6年的诉讼时效(拖欠物业费6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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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

合同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构成根本违约,需要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
2023-12-29 14:49

诉讼时效规定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规定司法解释全文)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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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的规定都有哪些

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的规定主要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并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 ...
2023-12-12 15:07

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法律依据:《中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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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逾期未申报该怎么处理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
2023-11-29 15:30

代位权诉讼案例判决书(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案例)

裁判说理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第2款,海运公司(次债务人)应对履行《委托贷款合同》或该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裁判要点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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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应当是:如果有债权设立了担保物权的,则设立了担保物权的债权应当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如果同一财产设立了多个抵押权的,则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
2023-12-05 15:24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包括(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情形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等,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如下:1、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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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呢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的担保,如果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 ...
2023-12-08 14:42

债权人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吗

债权人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 ...
2023-12-29 14:33

恶意转让债权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新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法律主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债权转让的规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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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限最新规定(诉讼时效期限最新规定民事)

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少年法律主观:三年,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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