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什么
哪几种情形下合同可以撤销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 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乙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4、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6、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7、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有哪五种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包括:
1、受欺诈签订合同;
2、受胁迫签订合同;
3、基于重大误解签订合同;
4、显失公平的情形;
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存在以上情形的,享有撤销权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合同。此外,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民法典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
4、胁迫;
5、乘人之危;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7、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8、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具体如下: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根据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签了可撤销合同,应当自发现可撤销事宜一年内申请撤销合同。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无法救济。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除斥期间也是一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